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民初1810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霞,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泸州旌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66CWC0N。
法定代表人:许龙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遵礼,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顶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泸州市纳溪去安富街滨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66CR27J。
法定代表人:齐玉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泸州旌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顶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并于2020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李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