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民初1932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有,吉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江西一飞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5Q1AX54。
法定代表人:何超。
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一飞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一飞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卫根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毛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