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财保21号
申请人:四川墨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570号11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5622403XT。
法定代表人:詹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肖丽红,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申请人四川墨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丽红在××银行,账号为××××85633067××××的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并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詹晨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作为担保。2020年9月8日,乐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墨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肖丽红在××银行账号××××85633067××××的银行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
二、冻结詹晨在××银行账号为××××58000010875××××的银行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四川墨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奕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卢霜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