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5622403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马村乡街道**,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执行的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乐山仲裁委员会**案字(2020)第10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170元。现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1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玛赫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