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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1622号 原告:北京德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12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969205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旌启***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旌启***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第三人: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5622403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向原告北京德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北京德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在已是2021年1月19日,原告北京德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仍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北京德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德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