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22568

原告: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向明,男,19844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天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司机,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女,19903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向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1日立案。原告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责任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静琦
审  判  员   杨 静
审  判  员   孙宇杉

二○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