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乾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乾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芳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629执472号
申请人贵州乾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
申请人贵州乾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9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支付原告贵州乾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26日向剑河县人民法院缴纳的(2020)黔2629执62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确认的执行款项10646元(案款105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申请执行费58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贵州乾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4元、申请费231元、保险费800元,共计1195元;三、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金额共计11841元,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登记等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威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贵州乾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29执4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蒲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