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179号
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后街*********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第B北11号楼27层23号房(***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11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河县支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6****00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11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1.00元,由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