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629执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的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9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劳务费83000元;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145元由***、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将该案全部案款汇到我院执行专户,2021年2月7日申请人***已领取该案全部案件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蒲 勇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