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终4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159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天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体育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外环线立交桥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元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体育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对上诉人在监理合同期限外进行相应的监理工作不持异议,且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曹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速录员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