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038号
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根,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爱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云港路南侧世航之窗7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爱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航空港区爱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利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