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3739号之二
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A座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680450901。
法定代表人:张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产业园区管委会五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5993710699。
法定代表人:王光曦,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人民币634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17元,保全费人民币2267元,共计人民币5484元,由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雅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玉莹
书记员何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