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2民初2061号
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伟,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招标代理部副经理。
被告:拉萨江苏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马华。
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江苏实验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边巴卓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巴 桑
书 记 员 尼玛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