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张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源,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磊,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执建研(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田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辉,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宏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执建研(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国执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8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宏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国执研究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国执研究院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基本事实是,2016年7月河南宏业公司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未予通过,2016年9月l3日与国执研究院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2016年10月8日收到国执研究院的邮件,但因河南宏业公司电力监理业绩不符合申报条件,河南宏业公司没有进行资质升级申报。2019年8月14日,河南宏业公司自行整理2017年、2018年电力监理业绩,准备资质升级申报事宜,2019年11月被核准电力工程监理甲级。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国执研究院行为与河南宏业公司被核准电力工程监理甲级之间欠缺因果关系。3、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国执研究院就2019年电力工程监理资质升级提供了指导咨询。电子邮件发送的附件所涉及电力业绩不可用,无法作为申报资料;微信聊天内容不能作为提供指导咨询的证据。4、河南宏业公司提交了诸多证据以及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未予以体现、且未就河南宏业公司的证据是否采信、代理意见是否采纳说明理由。
国执研究院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河南宏业公司在2016年7月申报没有通过,才让国执研究院进行指导。国执研究院提供了多次指导,包括2016年10月8日、29日及2017年1月,河南宏业公司通过指导获得申请报告的技术要领;合同约定国执研究院只进行指导,是否申报由河南宏业公司自己决定;河南宏业公司后期申报使用的方法都是国执研究院提供的指导;双方对解除合同有约定,需书面协商一致。河南宏业公司接受指导并最终获得资质通过,应当支付费用。
国执研究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河南宏业公司支付国执研究院咨询服务费20万元;2.河南宏业公司以咨询服务费20万元为本金,按照贷款市场同期同种类年利率(LPR)支付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3.河南宏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l3日,河南宏业公司(甲方)与国执研究院(乙方)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指导甲方企业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工作并确保通过。甲方企业资质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升级咨询服务指导费用20万元、企业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升级咨询服务指导费用20万元(该费用为不含税价)。甲方企业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公告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共同打印资质证书并支付相应的全额咨询服务费用。甲方负责按乙方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申报资料,乙方负责对甲方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甲方按规定程序申报。2019年1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9年度第九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显示,河南宏业公司被核准电力工程监理甲级。
国执研究院称,其单位向河南宏业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河南宏业公司否认国执研究院提供了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工作的咨询服务。国执研究院就此提交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2016年10月8日后,国执研究院就河南宏业公司企业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工作提供了指导咨询。
一审法院认为,国执研究院与河南宏业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国执研究院称,其单位向河南宏业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河南宏业公司否认国执研究院提供了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工作的咨询服务,而国执研究院就此提交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显示,2016年10月8日后,国执研究院就河南宏业公司企业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工作提供了指导咨询,故对国执研究院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国执研究院依约提供了咨询服务,河南宏业公司已经取得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河南宏业公司应依约及时支付服务费。河南宏业公司逾期未支付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国执建研(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咨询服务费200000元;二、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国执建研(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国执建研(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庭陈述,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国执研究院与河南宏业公司2016年9月l3日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国执研究院的合同义务是指导河南宏业公司甲级资质升级工作并确保通过,河南宏业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在资质获得核准升级后向国执研究院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2016年9月l3日签订合同后,国执研究院在2016年10月8日之后就河南宏业公司企业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工作提供了指导咨询,河南宏业公司2019年11月6日被核准电力工程监理甲级。从时间顺序上分析,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目的实现的过程是清晰明确的。双方在合同中对服务期限、咨询指导的具体方式及细节、资质获得核准升级的时间限制并未进行明确约定,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间判断,亦不存在违背常理的情况。因此,河南宏业公司提出的国执研究院的行为与河南宏业公司被核准电力工程监理甲级之间欠缺因果关系的上诉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在合同中就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条件进行了设定,该条件实现时,河南宏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河南宏业公司逾期未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还应承担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河南宏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春迎
审 判 员 梁立君
审 判 员 赵胤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海云
书 记 员 陈祉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