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执建研(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与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18800号
原告:国执建研(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田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辉,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张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源,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磊,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国执建研(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国执研究院)与被告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宏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执研究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春辉、韦强,被告河南宏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源、柯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执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20万元;2.被告以咨询服务费20万元为本金,按照贷款市场同期同种类年利率(LPR)支付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l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就原告指导被告完成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申报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按照原告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申报资料,原告负责对被告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被告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双方约定,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电力工程监理甲级服务费20万元、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服务费20万元。被告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告核准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于2019年11月6日通过了住建部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核准,但是被告迟至今日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咨询服务指导费用。
河南宏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后,原告未向被告就电力工程甲级资质指导服务,2019年被告自行上报完成资质升级工作,故不应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l3日,河南宏业公司(甲方)与国执研究院(乙方)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指导甲方企业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工作并确保通过。甲方企业资质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升级咨询服务指导费用20万元、企业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升级咨询服务指导费用20万元(该费用为不含税价)。甲方企业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公告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共同打印资质证书并支付相应的全额咨询服务费用。甲方负责按乙方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申报资料,乙方负责对甲方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甲方按规定程序申报。2019年1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9年度第九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显示,河南宏业公司被核准电力工程监理甲级。
国执研究院称,其单位向河南宏业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河南宏业公司否认国执研究院提供了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工作的咨询服务。国执研究院就此提交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2016年10月8日后,国执研究院就河南宏业公司企业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工作提供了指导咨询。
本院认为,国执研究院与河南宏业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国执研究院称,其单位向河南宏业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河南宏业公司否认国执研究院提供了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工作的咨询服务,而国执研究院就此提交的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显示,2016年10月8日后,国执研究院就河南宏业公司企业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工作提供了指导咨询,故对国执研究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国执研究院依约提供了咨询服务,河南宏业公司已经取得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河南宏业公司应依约及时支付服务费。河南宏业公司逾期未支付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国执建研(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咨询服务费200000元;
二、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国执建研(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国执建研(北京)工程技术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海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全敏敏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