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22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四区4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车站中路21号凯旋国际B栋17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泽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482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 776 415.5元及借款154 292元,共计2 930 707.5元。付款方式为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2020年6月30日前、2020年7月31日前分别向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50 000元;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在每月30日前向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50 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2021年3月31日前分别向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支付33万元,余款320707.5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二、如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三个月未支付上述款项,则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主张权利。三、如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支付款项,则除支付上述款项外,另需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90元由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给付北京海鑫高科指纹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寄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互联网银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保护力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4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驰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付博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