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砼坷贸易商行与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595号
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投资人:马**强,董事长。
被告: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XXX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宜鑫。
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与被告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11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红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芬
书 记 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