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5031号
原告: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72807655U。
法定代表人:苏宜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楼三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90722F。
法定代表人:朱裕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欣,被告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20,000元。事实和理由: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集镇至南卓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其作为招标人于2017年11月24日在龙岩市公共资料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120,000元;指定龙岩市公共资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户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第3.4.4条款规定投标保证金没收情形之一“---(5)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含编制文件机器码,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出现明显雷同”。2017年11月25日,本案项目施工招标在龙岩市公共资料交易中心开标,并于2017年11月26日发布评审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与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相同,评定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为废标,但并未确定没收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Mac地址雷同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之后,因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龙岩市公共资料交易中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时退还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要求退还,但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龙岩市公共资料交易中心主张其依据招标文件第3.4.4条款“传投标文件电脑的Mac地址相同”的规定没收保证金。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收保证金没有依据,理由:1.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并没有没收保证金的决定;2.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没收情形之一“---(5)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含编制文件机器码,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出现明显雷同”,是指编制文件机器码和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二个条件均雷同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违约”情形;3.同一网卡在同一台计算机的不同接口插入,该计算机发送文件的Mac地址是不同的;不同的网卡在同一台计算机同一接口插入,该计算机发送文件的Mac地址也是不同的。因此,仅有Mac地址相同,不能说明是使用同一网卡、同一计算机上传电子文件,不具有“可能串标”的判断价值,不能作为判断投标人具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科学依据。闽交建(2019)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监管和省级补助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由此可见,三要件之一雷同不能认定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本案中,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仅Mac地址相同,其余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电脑主板号、投票软件KEY均不相同。因此,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综上,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辩称,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招标代理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合同》一份,委托其负责2017年新型城镇化及美丽乡村建设东方片区(雁石镇、白沙镇、万安镇、苏坂镇)项目工程招标代理事务。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示范文本(2017)》编制《新罗区白沙镇至南卓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标段施工招标》,并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文件。2017年12月25日,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终端从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叶铜深、陈凌云等5位专家组成该项目施工表评标专家委员会,并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开标。开标后,因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电脑的MAC地址相同,专家委员会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第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条款判定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形式评审要求,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扣了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鉴于以上事实,本案中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理由如下:1.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无过错,是依法依规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投标事宜;招标代理单位根据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依法依规编制招标公告文件并予以公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并组织评标,以上过程均依法依规办理,并无过错。2.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并非暂扣在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投标保证金是打入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账户。评标专家委员会判定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不符合形式评审要求,投标保证金也是暂扣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中,而非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3.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能力且无权暂扣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给新罗区交通运输管理的《关于白沙镇集镇至南卓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两家投标单位暂扣保证金事宜的函》的证据表明,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只是该项目代建单位和项目施工标名义上的发包方,无能力且无权判定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取的“新罗区白沙镇集镇至南卓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雷同信息”可作为暂扣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因此也无能力且无权暂扣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综上,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应予驳回,同时应由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4日,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工程项目名称为新罗区白沙镇至南卓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招标范围为里程桩号从K0+00至K2+671.54,主要工程内容为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工程等;评标办法为合理低价法;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08:00:00前,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为120000元;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4.1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信用银行保函约定,投标保证金可选择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招标人指定开户银行及账号为:户名为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龙岩分行(账号为35×××25-0277)、兴业银行龙岩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7110010010042772501182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1条第(7)项规定,投标商务文件存在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情形,按重大偏差处理;第3.4.4投标保证金的没收第(5)项规定,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含编制文件机器码,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出现明显雷同的,视为投标违约行为(若为开标现场上传投标文件的,则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雷同不属于个性特征雷同)。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前向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120000元。案涉工程项目于2017年12月25日开标。2017年12月26日,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新罗区白沙镇集镇至南卓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主要内容为:中标候选人为福建玖和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电脑的Mac地址相同、福建金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海瑞工程建设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电脑的Mac地址相同,不符合招标文件2.1.1、2.1.3形式评审与相应性评审标准1(7)条款,被确定为废标,公示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公示。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上传文件电脑的Mac地址均为00A0C6000009,其余硬盘号、CPU号、主板号及投标软件KEY均不一致。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25日向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发出《关于白沙镇至南卓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两家投标单位暂扣保证金事宜的函》。现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有依据,经多次要求退还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7年12月25日,新罗区白沙镇集镇至南卓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评标委员会作出新罗区白沙镇至南卓村部旅游公路改建工程评标报告,其中评审情况说明中形式评审:商务文件不符合行使评审要求的投标人有4家: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和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电脑的Mac地址相同,福建金水建筑有限公司和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电脑的Mac地址相同,不符合招标文件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7)条款。
再查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闽交建〔2019〕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和省级补助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投标人,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招标人,双方形成了招标投标合同的法律关系。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招标公告及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向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120,000元,现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该投标保证金,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主体资格。案涉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2.1.3规定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的按重大偏差处理,第3.4.4规定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含编制文件机器码,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出现明显雷同(开标现场上传投标文件的除外)视为投标违约,没收投标保证金。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因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件为编制文件机器码及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均出现明显雷同。本案中,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电脑的Mac地址相同,但硬盘号、CPU号、主板号及投标软件KEY等编制文件机器码均不相同,不符合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件,且评标委员会亦未作出没收案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现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20,000元,理由正当,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重苑(代)
书记员 温丽芳(代)
附: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书履行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