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3392号
原告: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三。
法定代表人:苏宜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润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五缘湾安岭路8号丰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方庆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广公司)与被告丰润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合广公司诉称,合广公司与丰润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丰润公司为合广公司就厦门市英之盛农产品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案外人厦门市英之盛农产品有限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证期间最迟不超过2019年1月14日。合广公司依照丰润公司的要求向丰润公司提供50130元保证金作为反担保,合广公司、丰润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了《工程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广公司根据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将50130元反担保保证金转入丰润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丰润公司向案外人厦门市英之盛农产品有限公司出具了《承包商履约保函》,保函载明的保证期间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14日。该保证期间内未发生丰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且合广公司已于2020年12月4日取得了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出具的《工程担保保证金解付通知书》。在此情况下,丰润公司应向合广公司返还保证金。故合广公司请求判令:1.丰润公司返还合广公司反担保保证金5013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丰润公司承担。
丰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0年10月1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丰润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作出(2021)闽02破20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0月1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2破2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陈铁铭对丰润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告丰润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丰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丰润金融担保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合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占甫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锦婷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