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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武汉华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祖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802民初195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平,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华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红莲。
被告:*祖明。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祖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华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平、被告*祖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40000元,支付砌石护坡费251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被告*祖明支付原告工资40000元,支付砌石护坡费2514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武汉华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水电四局蒙华铁路MHXXX-21标段项目部承接了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五架村蒙华铁路段。2017年5月,被告*祖明招聘原告为其带班及管理工作,约定原告工作5-6月份,每月工资7500元,共计15000元。后将护坡工程承包给原告并约定170元/㎡。原告承包后,护坡了142.31㎡,另加花窗880元,共计25140元。原告护坡工程完后*祖明又聘请原告为其工程带班及管理,约定每月工资8500元,原告为其带班11月至12月2个月共计17000元。后因被告尚欠工人工资,原告为被告垫付了8000元工资。
被告*祖明辩称,40000元工资不成立,工资均为现金发放。经与原告核算,护坡面积不足原告所说面积,护坡费不足25140元。口头约定5、6月份工资7500元/月,但具有附加条件,工人须达20人以上,原告未能达到该人数,实际工资按4000-5000元计算。11月、12月的工资约定为8500元/月,人数也须达到20人以上,因原告组织的人数未达要求,每月按5500元计算。5-6月之间出过一次事故,导致损失20000元左右,原告作为管理人不在场,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A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A2蒙华铁路21标段三工区工资单、A3杨以海证明及路堑边坡防护施工三级技术交底资料、A4照片(5张),被告*祖明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被告*祖明雇请原告***等人为其在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五架村蒙华铁路21标段承接的护坡、挡土墙工程做工,约定***2017年5-6月份为*祖明从事带班及管理工作,月工资7500元,计15000元。后*祖明直接将护坡工作交由***完成,单价170元/㎡,***完成护坡面积142.71㎡,价款24260元,另加花窗880元,计25140元。2017年11月至12月,应*祖明要求***再次为其从事带班及管理工作,月工资8500元,2个月计17000元。之后因*祖明欠工人工资,***为其垫付工资款8000元。另查明,*祖明已支付***工资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祖明雇请原告***从事带班及管理工作,期间将护坡等工作交由***完成,***向*祖明提供了劳务,*祖明接受其劳务成果,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生效,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与*祖明协商约定劳务报酬后彼此享有、负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祖明理应在***提供劳务后向其支付报酬。*祖明称将工资或护坡费向其他工人支付,既违反合同的相对性,亦不合情理,更无证据表明其向他人支付部分属于***应得报酬。同时,*祖明既认可工资单及25140元护坡费证明,却又否定其中数额,自相矛盾;其认可与***口头约定的7500元、8500元工资数额,无证据表明该约定具有附加条件,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工资另有约定,应由*祖明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通过庭审可知,*祖明至今仅支付***3000元工资,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诉请工资款中尚未给付的37000元及护坡费用支持,超出部分不支持。*祖明称***应对5-6月之间所出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其未提出反诉,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37000元,支付砌石护坡费251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9元,减半收取计714.50元,由原告***负担32.50元,被告*祖明负担682元。
审 判 员  李 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伟科
书 记 员  黄显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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