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2671号
原告:郭德兵,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禹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汉阳人信汇第1号楼2单元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587646Y。
法定代表人:陈锋云。
被告:湖北禹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米兰春天15栋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75186K。
负责人:陈锋云。
被告:朱玲利,男,1991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原告郭德兵诉被告湖北禹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禹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朱玲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郭德兵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德兵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德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90元,减半收取计496.45元,由原告郭德兵负担。
审判员 赖永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