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禹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红波,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禹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汉阳人信汇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587646Y。
法定代表人:聂红莲。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禹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0)鄂08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周丽红
审判员  董菁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崔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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