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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2632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汉阳人信汇第1号楼2**25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下同)267,890.9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7,890.9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