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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2632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汉阳人信汇第1号楼2**25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下同)267,890.9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7,890.9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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