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91执恢0039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2377号。
法定代表人:杨烨炀,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审判员 吕昆& # xB;
代理审判员 马 锦 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