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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522号
原告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2377号。
法定代表人杨烨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3年01月09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 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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