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祥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91执0010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烨炀,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祥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李吉瑞,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祥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审判员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