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528号
原告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2377号。
法定代表人杨烨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才,男,汉族,1968年05月0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万 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