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781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勐,男,1984年6月7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士英街
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松民一终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24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906号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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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程彦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孝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