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2704号
原告:靖边县君恒伟业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刘涛。
被告:靖边县星宇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与聚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靖边县,系靖边县星宇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君恒伟业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靖边县星宇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君恒伟业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君恒伟业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君恒伟业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6元,减半收取4503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靖边县君恒伟业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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