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君恒伟业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靖边县君恒伟业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玉龙运输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靖边县君恒伟业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玉龙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何文文。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负责人:桂文东,总经理。
申请人靖边县君恒伟业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玉龙运输有限公司、何文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陕080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玉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陕KD6288号、陕K55886号、陕KE9937号车辆进行查封。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陕0802民初4647号民事裁定书,进行续查封。申请人靖边县君恒伟业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玉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陕KD6288号、陕K55886号、陕KE9937号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 政
人民陪审员  纪景萍
人民陪审员  张艳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