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368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卫东,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兴隆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CRY2G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诉被告临邑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鲁1424民初368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临邑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原告***名下坐落于临邑县开元大街中段路南宏鑫花园4号楼西单元3层西户房产。2021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临邑名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名下坐落于临邑县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