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宁波×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宁波×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照与宁波×照明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甬余商初字第539号
原告:宁波××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区××东路××室。
法定代表人:章某。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
被告:宁波××××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开发区中心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照
明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
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全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某某到庭参
加诉讼;被告宁波××××照明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9月,被
告向原告申请参加2008年香港国际灯具展,被告对展览名称、
时间、参展产品、参展摊位、参展行程安排及参展费用等相关
事项进行了确认,原告依约完成了组织被告参加2008年香港秋
季灯具展的义务,被告应支付原告摊位费27500元、人员费130
00元及参展申请费3000元,合计43500元。2008年10月16日,
原告为被告向展览承办方支付的摊位费等费用。到诉讼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38500元经原告催讨无着,现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8500元,并从2008年10月18日起
到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31%赔偿利息损失。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的参展申请表1份;2
、原告对被告的2008年香港秋季灯具展览调查表1份;3、被告
的展台楣板名称、人员邀请函、车辆许可证1份;4、2008年香
港国际灯饰展付款通知、余款收费某及原告的付款凭证各1份
;5、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参加表格及香港国际灯饰展免费储存
服务各1份;6、2008年香港国际灯饰展展览会场刊1份(部分
摘录);7、被告单位参展人员的通行证2张。
被告宁波××××照明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
定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
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展览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
未能按约向原告付清参展的各项费用,显属违约,现原告的诉
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照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国际
展览有限公司参展费用欠款38500元,并从2008年10月18日起
到法院确认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31%赔偿利息损失。款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被告宁波×
×××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
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
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
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
,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楼全民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