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为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广为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市海蓝海洋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5217号
申请人:山东广为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明达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雪,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海蓝海洋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安家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11853B。
法定代表人:庄园,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存款6.3万元(网络查控)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市海蓝海洋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3万元予以冻结(网络查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
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1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焦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