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5217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广为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明达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雪,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海蓝海洋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安家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50911853B。
法定代表人:庄园,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52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日照市海蓝海洋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万元(网络查控)。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52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日照市海蓝海洋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万元(网络查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焦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