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百事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韩小玲、***等与十堰百事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302民4422号
原告:***,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母亲),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十堰百事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823391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玲、***诉被告十堰百事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十堰百事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小玲、***19万元,原告*小玲、***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466元,减半收取计4733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