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8249号之一
天津伍阳日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824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津RK××**号奥迪牌汽车一辆,冻结天津市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1200××××2437-1账户内余额225732.0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伍阳日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调解完毕,故天津伍阳日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天津市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RK××**号奥迪牌汽车一辆,解除被天津市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1200××××2437-1账户内余额225732.0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洪春
书记员 于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