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2财保4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106号2**402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河北村环山路西院内西北角A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鲁72财保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威海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开户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570039564205000011620;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西城支行,账号8178700014********)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7万元为限。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以被申请人威海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威海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所属银行账号2570039564205000011620、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西城支行所属银行账号8178700014********的冻结,解除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7万元为限。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