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72财保45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河北村环山路西院内西北角A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开户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570********;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西城支行,账号8178********)。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开户行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2570********;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西城支行,账号817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