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26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嘉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田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妹,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国家空间信息产业基地**南主楼******
法定代表人:许灯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根据武汉嘉讯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2020)鄂0192民初2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86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武汉嘉讯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嘉讯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8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思瑶
书记员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