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48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技术区武大科技园兴业楼南二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许灯彪,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83-2-1602号。
法定代表人:谭林,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军要,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湖北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54元,减半收取计5027元,由原告***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反诉原告湖北凝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