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兴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21民初199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兴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诉被告武汉兴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对被告武汉兴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