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兴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4851号
原告: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长丰乡农利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兴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1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二期南主楼2单元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兴天宇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8元,由原告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