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日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2802徐州杰英五金有限公司与永日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2802号
原告:***英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振亚。
被告:永日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腾达路。
法定代表人:卢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日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英五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梦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程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