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1执恢52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123705XF。
负责人:黄远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欣兴路**用代码:9133028172045934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钟山东路**用代码:91330281066634882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美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2989138.38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65205.6元及利罚息,垫付评估费1826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支付18269元,2019年12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265205.60元,2020年3月21日前支付385000元。上述款项履行后,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的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本案需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1执恢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