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81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593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陆埠镇钟山东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426738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1民初135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3480989.1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479元、执行费372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有4个银行存款帐户且已冻结,可用存款余额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12个银行存款帐户且已冻结,可用存款362.52元,相比执行标的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有14个银行存款帐户且已冻结,可用存款余额152.62元,相比执行标的无扣划必要。
2、通过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保险、股票、证券和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且已轮候查封,并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予以处置。
3、于2020年4月20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鉴于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处以罚款,采取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并作出拘留决定。
截至2020年5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意对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