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破申44号
申请人: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593466。
法定代表人:赵志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陆埠镇钟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4267389H。
法定代表人:翁周**,该公司经理。
2020年9月29日,余****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对**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被申请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00000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为**市陆埠镇钟山东路**人代表为翁周**。2019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8)浙0281民初135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余****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3101622.03元,支付利息损失233267.82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袁姚波、翁周**对上述债务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型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市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余****机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已为生效文书所确认,且该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果,故可认定被申请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处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本院认定**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以公开摇号方式选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余****机械有限公司对**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叶科技
审 判 员 何 毅
审 判 员 刘东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张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