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3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593466。
法定代表人:赵志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陆埠镇钟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4267389H。
法定代表人:翁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9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446374.0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百余元银行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其余额较本案申请标的无扣划必要。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浙BR××××的机动车已书面查封,尚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另本院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市亿金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 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竞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