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楷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楷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5371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湘,四川君集(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楷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1栋6层603、6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吉兮,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楷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付承千
书 记 员  范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