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思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永安市自然资源局、中建思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闽0481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中建思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山二路永安山庄57-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Y0GJ492。
法定代表人:*舍妹。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自然资行罚字[2019]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中建思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法在永安市××办事处文龙村竹天下集体土地建道路的行为,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19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出永自然资行罚字[2019]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0429.88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三、并处罚款人民币132377.04元。申请执行人永安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中建思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永自然资行罚字[2019]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等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建思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退还土地等义务,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安市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中建思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永自然资行罚字[2019]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永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永自然资行罚字[2019]第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第一、二项由永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