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3民初381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龙山县晋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靖、邱明、田东阳、龙山县靖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县靖明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县靖明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大酒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山县晋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靖、邱明、田东阳、龙山县靖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县靖明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县靖明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大酒店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山县晋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靖、邱明、田东阳、龙山县靖明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县靖明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县靖明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大酒店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亚飞
法官助理谭志军
代理书记员 周 青